***与山西邢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31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25民初9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本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兄弟。
被告:山西邢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河下西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邢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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