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25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审):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等30人(各当事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省上虞市。
原审被告:***,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省上虞市。
原审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永冠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向化公路170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1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华等30人、原审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三十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民初1931-1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各被上诉人诉称受雇于***,如果情况属实,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务关系的主体系原审被告***,不应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而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被上诉人诉请,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各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按被告住所地管辖,则应由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浙*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共涉及30起纠纷,被上诉人住所地各异,应统一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浙*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务关系的主体系***,不应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该应由案件实体审理查明,不属于案件管辖权审查范围。本案原审被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择向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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