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青水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09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恢4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43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青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兰家庄村双元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67494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青水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慕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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