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7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空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瑞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弥敦道498-500号泰盛商业(油麻地)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青岛昌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瑞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上诉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明
审判员***
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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