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挚永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挚永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挚永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1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1771元、诉讼执行费用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10元(含执行费740元)。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1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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