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3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8民初525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效帅,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314423P。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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