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暴一民,男,1920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暴捷,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4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8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暴一民、暴捷因与被申请人***、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交科研究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暴一民、暴捷申请再审称:第一、交科研究院建造的,由***使用的涉案自建房屋给我造成了妨害。诉争自建房屋的南墙与我方承租房屋的北墙之间有10cm左右的空隙,两墙之间空隙太小,雨水不能正常排出,致墙体永久性破坏。诉争自建房多年来对我家截水、排水构成严重的妨碍。诉争自建房屋将我方空调室外机包到室内,致使室内有害气体严重超标,对我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及严重的中毒后果。**勇在非法自建房作案放毒气,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严重妨碍。非法自建房侵害了我日照权,已构成妨碍。非法自建房往我家住处排油烟,排毒气,已构成严重妨碍,侵害了我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让非法自建房存在,判决书中掩盖、隐瞒了我方中毒的事实;第二、我方安装空调属于合理行为,没有任何不当之处;第三、诉争自建房屋依法应予拆除。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提交意见称:第一、两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公正,维护了产权及使用人的权利,同时也维护了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第二、申请人所述证据伪造没有证据,且申请人没有出示有效证据和拒绝司法鉴定;第三、申请人所诉的房屋为自管公房,房产证遗失,正在与东城房管所进行补办手续;第四、申请人所述释放毒气及生命安全等问题与本案无关;第五、申请人私拆承租房屋并违建,现无有效的承租协议;第六、我自2013年至今,因申请人违建及扩建的影响,已无法做饭,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与生活质量;第七、占用厕所,与申请人无关;第八、申请人拒绝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的对当事人双方任何形式调解,数次均未到场。
本院认为:涉案自建房屋由***作为厨房使用由来已久,自2013年8月翻建后,该自建房仍然作为厨房使用。根据法院现场勘验,涉案自建房对***、暴捷使用的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7号院西房3间中北数第1间房屋的通风排水未构成妨害,对***、暴捷实际使用房屋亦未造成不利影响。暴一民、***、暴捷趁自建房屋翻建之时在原墙体位置抢装空调室外机的行为以及研究院在翻建涉案自建房时将空调室外机砌在南墙内部的行为,均属不当行为。二审法院考虑涉案自建房屋已建成,并作为***的厨房这一生活必需使用,且***、暴捷使用的西房北数第1间上盖有2层,暴一民、***、暴捷有条件在不影响涉案自建厨房使用的情况下在别处安装空调室外机,认为暴一民、***、暴捷以涉案自建房屋影响其空调室外机使用为由,要求拆除该自建房屋,依据尚不充分,判决驳回暴一民、***、暴捷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暴一民、***、暴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暴一民、暴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暴一民、暴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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