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02执10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伍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桃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
被执行人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桃李路钢材物流园外3栋6、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
本院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按照(2017)湘03执145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潭仲调字第48号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0年6月2日根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
2020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本院2020年6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6月12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土地为轮候查封。2020年6月10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短信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82738.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标的为182738.5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继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廖水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