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执574号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圣凯,宁夏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430135.63元及逾期利息(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则剩余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393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41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就还款事项正在积极协商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审判员  蔡 涛
代理审判员  郝康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海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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