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6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702民初2572号
原告:方继胜,男,1987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被告: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英伦天地17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方继胜与被告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未归还广告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广告制作及物料费12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广告费12500元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后三日内支付方继胜广告费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