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池名广告标识制作中心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2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池名广告标识制作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经营者:***,男,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上诉人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池名广告标识制作中心、***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上诉人池州竹间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敬东
审判员王珺
审判员程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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