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3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4053号
原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532062XU。
法定代表人:于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东坡,浙江德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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