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许松、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5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6768号
原告:***,女,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许松,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高泽居委会1幢(镜水路1906号)物流大撒谎8楼810、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532062XU。
法定代表人:于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河中路66号4层402、406、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78583C。
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松、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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