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1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涛,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高泽居委会1幢(镜水路1906号)物流大厦8楼810、812室。
法定代表人:于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金涛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缪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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