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安区华陶陶瓷制品经营部与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2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11民初5421号
原告:崇安区华陶陶瓷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华夏家居港建材市场一楼A13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童杰。
被告: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
法定代表人:童铭。
原告崇安区华陶陶瓷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面对面公司)、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面对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面对面公司、南京面对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无锡面对面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6321元;2、判令被告无锡面对面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诉讼之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南京面对面公司对被告无锡面对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6日,其与无锡面对面公司签订《建材合作协议》,并由其向无锡面对面公司供应箭牌卫浴产品。根据无锡面对面公司、南京面对面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无锡面对面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46321元,南京面对面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无锡面对面公司、南京面对面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6日,经营部与无锡面对面公司签订《建材合作协议》,约定:经营部向无锡面对面公司提供箭牌卫浴产品,每月结算。
2018年3月15日,南京面对面公司、无锡面对面公司出具《一号家居网关于付款承诺》,载明:截止2018年2月1日,与经营部双方往来账务共计结算款146321元。南京面对面公司承诺承担经审计的应付款项,款项由2018年4月起支付,至2018年9月上旬结算完毕。
之后,南京面对面公司、无锡面对面公司未付款,成诉。
上述事实,有《建材合作协议》、《一号家居网关于付款承诺》等书证予以证明,由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无锡面对面公司、南京面对面公司在出具《一号家居网关于付款承诺》未能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无锡面对面公司、南京面对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崇安区华陶陶瓷制品经营部货款1463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3元,由被告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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