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上诉人无锡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对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面对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提供的材料并不能说明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不能证明其24小时都待在家中;***的流产行为发生在医院里,因此侵权行为地无法确认,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检验报告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提起的是侵权诉讼。法律规定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享有选择权。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应为被装修的房屋的地点,所在地在无锡市梁溪区,故本院认为,面对面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面对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面对面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同时也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其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因其购买的家俱甲醛超标,不能够达到合同要求导致侵害,且被上诉人要求退还购床款并支付双倍赔偿,故本案应该是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认为因面对面公司为其装修的房屋以及代购的家俱经检测甲醛严重超标,致其及家人造成莫大的人身伤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地圆融广场禾花苑小区5栋504室属梁溪区辖区,***选择向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作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面对面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飒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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