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6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
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莫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簀镇苏村村委会塘园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610024510。
被告:***,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苏村委会苏西村二巷2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303280039。
被告:阳江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93元,减半收取6296.50元,由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敖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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