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06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721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被告:***,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被告:阳江市交通建设总公司。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潮排山仙湖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地址阳西县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天行,该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阳江市交通建设总公司、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的款项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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