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阳江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3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2民初1728号
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银岭工业园银波路B8-3。
法定代表人:莫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阳江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潮排山仙湖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2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14元,由原告广东银岭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林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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