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赵巷福新建材装潢部与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3026号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福新建材装潢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福新建材装潢部与被告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福新建材装潢部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福新建材装潢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福新建材装潢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福新建材装潢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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