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劳务处与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5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6执保1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蒲城县***劳务处。住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687962985E。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东旺座时代B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705719。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蒲城县***劳务处与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陕0526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同日,本院向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向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万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蒲城县***劳务处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米展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车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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