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27民初616号
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住所地,岚县**村上湾**树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市政工程总,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山西省吕梁公路分局岚县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段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岚县东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中北园林绿化有限,住所地,忻州市和平街**号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诉被告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被告山西省吕梁公路分局岚县公路段、被告山西中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8元,减半收取5709元,由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