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与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山西省吕梁公路分局岚县公路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9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27民初616号

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住所地,岚县**村上湾**树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市政工程总,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山西省吕梁公路分局岚县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段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岚县东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中北园林绿化有限,住所地,忻州市和平街**号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诉被告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被告山西省吕梁公路分局岚县公路段、被告山西中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8元,减半收取5709元,由原告岚县东村建筑机械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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