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15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珲民二初字第563号
原告: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姜成万,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51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郎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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