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7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2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申请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西湖一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查富金,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人*后露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观音镇人民政府缴纳的观音镇南沟村牛家沟口一期异地搬迁安置房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能,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给付义务,导致本案结案后生效法律文书难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观音镇人民政府的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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