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树全、天津春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1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树全,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东,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方超,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春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168号双港科工贸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国,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1号楼)1-401-17室。
法定代表人:刘雪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树全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春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易公司)、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牙公司)、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树全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一)一审、二审法院对不合格苗木责任的划分不符合合同约定。1.根据春易公司与子牙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应当由春易公司承担,子牙公司委托春易公司为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韩树全与顺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韩树全承担保护工作的约定。本案中,不合格苗木系移交前被盗伐导致,因此被盗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春易公司承担,不应由韩树全承担。2.韩树全与顺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养管期2年,费用为41526.91元。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不合格苗木发生的时间在验收合格之后,韩树全仅应当在验收合格之后因养管不善导致违约的41526.91元范围内承担责任。3.根据春易公司与子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6条的约定,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或者养管出现问题,作为质量的责任人或者养管的责任人仅应当在318696.8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韩树全仅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因养管不善导致的违约责任。(二)一审、二审法院对不合格苗木责任的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发包人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4月30日验收合格,子牙公司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接受工程,承担工程灭失的风险。一审、二审法院将工程灭失的风险让韩树全承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一审法院判决顺通公司再支付韩树全372890.76元工程款计算援引的数据错误。一审法院引用顺通公司主张的已完工程价款2757491.73元以及子牙公司主张的不合格苗木款1234600.97元确定的顺通公司应支付韩树全的工程款数额存在错误。三、一审、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收缴春易公司和顺通公司的非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转包。本案中,春易公司作为总包方将合同违法转包给顺通公司,顺通公司又将合同转包给韩树全,存在层层转包的违法行为。根据各方陈述的事实,子牙公司已向春易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96520元,但顺通公司仅向韩树全支付了1150000元工程款,春易公司和顺通公司非法获利金额为4465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收缴春易公司和顺通公司的非法所得。四、苗木被盗伐的经济损失应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判决韩树全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本案不合格苗木的产生原因并不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而是因竣工验收后被盗伐而重新补种导致。因此,被盗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三被申请人承担。即使确有因养管不善导致韩树全存在违约,韩树全也不应当承担苗木不合格的全部责任。综上,韩树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子牙公司提交意见称,韩树全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顺通公司提交意见称,韩树全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树全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韩树全有权对其完成的工程主张工程价款。关于工程价款的数额问题,韩树全与顺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对工程款数额有约定,但在实际施工中存在变更,对于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数额双方存在争议。经一审法院释明,韩树全拒绝对已完工程的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故应由韩树全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按照顺通公司自认的工程款数额作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关于顺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问题,涉案工程虽然于2015年4月30日验收合格,但顺通公司与韩树全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了两年养管期限。养管期满后,韩树全自行出具了承诺书,承诺“2017年子牙绿化养护苗木统计表情况属实,我本人完全认同。如子牙公司按照此苗木表不合格部分进行扣款,我无异议,并同意按照子牙公司意见扣款。”同时,韩树全在承诺书附件《2017年子牙绿化养护苗木统计表》上亦签字确认。在《2017年子牙绿化养护苗木统计表》中已明确记载了不合格苗木包括病虫害严重、长势弱、偏冠、不发芽、规格不统一、新栽种、斑秃、遮阴、其他等情形以及不合格苗木的数量。由此可以证明,韩树全在出具承诺书同意按照子牙公司的意见进行扣款时,对于不合格苗木的数量以及不合格苗木包括新栽种的苗木是明知的。子牙公司依据《2017年子牙绿化养护苗木统计表》对不合格苗木扣款1234600.97元,并与春易公司进行了结算。原判决按照韩树全承诺认可的子牙公司扣款意见,对上述1234600.97元进行了扣除并无不当。韩树全现主张不应按照子牙公司对春易公司不合格苗木的扣除金额1234600.97元对其进行工程扣款,依据不足。韩树全以两审法院未依法收缴春易公司、顺通公司非法所得为由,主张本案应进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韩树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树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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