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4055号
原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1号楼)1-401-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端,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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