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6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5586号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贻正嘉合15-3-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8949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1号楼)1-40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409102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4元,减半收取10562元,由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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