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永河民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3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