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睿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中海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16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中睿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幢13层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1A253W。
法定代表人:林志冰,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中海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1栋2102室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87695J。
法定代表人:李国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道路17号(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仅限非首层办公用房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8010。
法定代表人:许勇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碧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17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WR3W10Q。
法定代表人:周睿,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门市中睿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中海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中海公司)、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台山市碧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2)粤0781民初4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台山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案涉工程为通信工程,系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一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活动,故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台山市辖区内,故台山法院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中睿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睿通公司上诉称,撤销台山法院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据此,台山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过程中审查实体问题,属先入为主,程序违法。二、中睿通公司与南中海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但实际应为承揽合同。依据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案涉合同管辖进行约定,本案应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若南中海公司坚持将中睿通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睿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台山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南中海公司、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台山市碧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中海公司诉请中睿通公司支付工程款计逾期付款利息等,且双方签订《台山台城城西碧桂园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台山台城城西碧桂园通信工程;工程地点:台山市台城街道XX号;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包干总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运输、包清理、包机械及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合网总价:合同总修为90780元(不含税),工程量说明:住宅499户,商铺35户,总户数534。每户按170元/户结算。工程款支付办法:本合同工程款案如下第①种方式结算支付:①由甲方支付:A.乙方进场施工,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30%进度款。B.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C.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台山法院管辖。综上,中睿通公司提出本案应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台山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梅晓凌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司梦阳
书 记 员 陈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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