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锦建设有限公司、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16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6民初812号之三
原告广东宇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5NLN5B,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泰社区中信德方斯艾菲楼21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冠钊。
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8010,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道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许勇飞。
被告东莞云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YNW52P,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9号1栋2单元408室。
法定代表人黄灏森。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3478767H,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7层E房。
法定代表人姚岳。
被告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45251H,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广东宇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东莞云科建设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宇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邮寄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宇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东莞云科建设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宇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通服建
设有限公司、东莞云科建设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少华
书 记 员  李佳军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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