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19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6645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丽高,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67804572,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云山东路四号5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诚思。
被告二: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8010,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道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区奕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5918949X1,住所地:惠州市鹅岭南路29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宜,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萍,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电惠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丽高律师、被告二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律师及被告三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宜、谢静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8939.7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8939.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5日为2143.11元)。以上暂合计为:61082.8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工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在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工程项目(广播广电项目)上从事竣工资料编制工作。该工程项目系由被告三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发包给被告二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然后由被告二将其中的劳务分包给被告一。原告与被告一经结算,于2020年12月16日双方达成《关于***个人工资情况说明书》确认原告在工作期间应取得劳动报酬162220元,实发103280.28元,未发58939.72元,其中部分所得工资系被告二所发放,约定在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一并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得知被告一未支付工资的主要原因为被告二、被告三未及时结算相关工程款项,导致被告一资金链断裂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被告三应对被告一的欠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一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应付被答辩人工资总额58939.72元,答辩人无异议。2、因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从2019年11月至今不同意支付惠州广电工程项目劳务费给答辩人,导致答辩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答辩人公司无法正常运作。3、答辩人要求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收到惠州广电工程项目劳务费时,优先支付***的被拖欠工资。春节年关将至,望被答辩人谅解。
被告二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均属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相对关系,工资或劳务费的支付主体应为被告一,原告要求被告二支付工资或劳务费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第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其仅仅能证明其与被告一劳动或劳务关系,不能证明原告仅从事被告二分包给被告一的相关工程,其可能存在同时担任其他工作,被告二代为支付给原告部分工资,是在被告一的书面申请后,代被告一支付,从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标题中看出,关于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代付原告工资,因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应付相关工资或劳务费。
被告三辩称:一、被答辩人与被告一之间为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被答辩人应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向被告一主张权利,其二者间的争议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现以与被告一的劳务关系起诉,并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3《关于***个人工资情况说明书》,其中约定了“企业承诺于每月缴纳社保费用”、“逾期未付清,将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法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可知,被答辩人与被告一之间实际为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被答辩人应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向被告一主张权利。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法律关系、无合同关系,被答辩人与被告一之间的争议,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答辩人与被告一亦无任何合同关系,被答辩人与被告一之间的争议,应在其二者间解决,与答辩人无关,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被告一欠付工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三、被告二未经答辩人同意,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严重违反与答辩人的合同约定,答辩人对被告二擅自分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答辩人与被告二签订有《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合同书》,约定被告二为答辩人提供管道施工服务,合同亦约定非经答辩人同意,被告二不得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现被告二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对被告二擅自分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四、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二付清了所有应付款项,不存在未及时结算或欠付款项的事实,被告一的欠薪行为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的陈述与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答辩人与被告二已按合同约定就已产生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已全部付清,不存在未及时结算或欠付款项的事实,被告一欠付被答辩人工资,与答辩人无关,因此,被答辩人的陈述与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个人工资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载明:***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30日就职于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广播广电项目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因公司承诺每月10号支付上月工资,任职期间未按期付清当月工资,存在拖欠工资情况,清单工资为元,未含社保费后,合计应发165220元,实发103280.28元,未发58939.72元。企业承诺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保费。逾期未付清,将根据劳动法规定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关于***个人工资情况说明书》后,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工资。
另查明,原告的部分工资由被告二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代付4次,共计金额42880.28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提交的《关于***个人工资情况说明书》明确被告一拖欠原告工资数额,且原告的诉请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诉请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被告一对此无异议,故原告诉请被告一支付工资58939.72元,并以58939.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二与被告三是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关于***个人工资情况说明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为被告一聘请的员工并接受被告一管理,工资亦由被告一负责发放,原告与被告一应为劳动关系,原告诉请的金额并非劳务费用而是劳动工资,原告的代理意见亦为追索劳动报酬,因此,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诉请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58939.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8939.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广东集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应当缴纳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洪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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