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咏琪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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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2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235号 原告:***,女,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咏琪,女,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工业园区曙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咏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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