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0-19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897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43-4号。
法定代表人:葛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萌,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88-8号(鱼市派出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严晓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2022年10月19日,原告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010元,由原告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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