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0-19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8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43-4号。
法定代表人:葛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萌,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88-8号(鱼市派出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严晓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68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0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通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