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80号
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平古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947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947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