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9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1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324.32元,执行费2080.00元。
2022年12月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09民初1087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