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3213号
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16号地块鹏程花园G幢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6477772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3栋13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18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1********。
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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