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9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财保46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马官巷********。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浆洗街支行(账户44×××82)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浆洗街支行(账户44×××82)的银行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曾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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