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3940号
原告山西凯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凯利盛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凯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凯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3元由原告山西凯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