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7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财保169号
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1205684Q。
法定代表人:叶元新。
委托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姑嫂树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441359246L。
法定代表人:童继武。
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0708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12月2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0708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廖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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