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3民初667号
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021099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8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78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燕妮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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