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04民初7264号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三桥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谷有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冶金勘察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岳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冶金勘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恒岳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冶金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支付利息13,650元(按月息4.875‰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计算14个月);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2017年9月底变更为原告)参加被告中恒·ICC项目CFG桩复合地基工程项目投标,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该项目未开标,后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12月20日前如数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也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恒岳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2017年9月底变更名称为原告)为参加被告的中恒·ICC项目CFG桩复合地基工程项目投标,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该项目未开标,被告于2017年11月10日出具承诺书,保证在2017年12月20日前如数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否则愿意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被告至今未退还该投标保证金,原告诉至本院。
另,被告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中午12时30分。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但未开标,即应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在出具承诺书后仍未退还,原告现主张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13,650元的请求有相应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支付利息13,650元,合计213,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2.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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