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胜县白坪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8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22民初4020号
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长虹国际城15幢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GL33N。
法定代表人:陈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白坪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飞龙镇白坪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452303686L。
法定代表人:赵冬林,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与被告武胜县白坪小学校(以下简称白坪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坪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坪小学向原告万方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39681元;2.判令被告白坪小学向原告万方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8日,被告白坪小学通过比选的方式将白坪小学的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万方公司,双方签订《武胜县白坪乡白坪小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合同书》及附件约定:1.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载全部内容;2.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3.签约合同价(比选中标价)176.86万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达到本合同条款的70%,其余工程款待办理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另5%作为质保金,待各项质保期满并达到要求后支付与承包方。质量保修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万方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9月15日开工,2017年11月30日竣工,2018年1月24日验收通过,另原、被告对工程量进行收方形成了《红军小学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收方记录》。2018年2月5日,原告万方公司向被告白坪小学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工程决算总额为1917966元,其中增加项目金额为149366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委托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初审并出具了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1614767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的主管部门委托四川佳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复审出具了工程造价报告书,审定金额为1574181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34500元,尚欠工程款339681元。故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白坪小学辩称,一是案涉项目由原告万方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根据合同约定的应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原告万方公司起诉的金额并不是最终审计金额;二是被告白坪小学就本项目的工程价款依法送至武胜县财政局审计,武胜县财政局对此工程作出了最终审计金额,现剩余工程款为28322元;三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价款数额及支付期限,被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原告万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万方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武胜县2020年学校基本信息统计表,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
3.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报告处理签、武胜县白坪乡白坪小学关于红军小学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变更的请示、武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武胜县白坪乡白坪小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增加工程)招标控制价,拟证明根据县委领导调研精神及局党委指示,被告通过审批对案涉工程量进行了变更,增加工程的价款控制价为154858.39元;
4.红军小学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收方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共同收方确认;
5.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拟证明2017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2018年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
6.竣工结算书,拟证明原、被告确认工程预算金额1892291元、增加项目金额为149366元,验收工程决算总额为1917966元;
7.《结算审计报告》《结算审查报告书》,拟证明2019年11月,被告委托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造价审核,审定金额1614767元,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2020年1月,被告的主管部门武胜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委托四川佳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再次审核,审定金额为1574181元,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
8.(2018)川162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62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该两案件涉及的工程与案涉工程基本一致,均是约定以审计为准,判决结算金额是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
被告白坪小学围绕其辩称理由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武胜县财政局《关于武胜县白坪乡白坪小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的结算评审意见书》(武财结评〔2021〕28号),拟证明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1303408元;
2.(2021)川16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62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该案件涉及工程与案涉工程结算约定均是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该案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金额。
本院对以上证据经综合评判后作如下认定,原告万方公司提交的第八组证据、被告白坪小学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提供的其余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8日,原告万方公司与被告白坪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武胜县白坪乡白坪小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2.本合同采用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固定总价合同形式;3.签约合同价(比选中选价)壹佰柒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4.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所有工程内容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建议,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才能实施,否则视为不按图施工,不支付相应费用,承包人应遵守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5.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达到本合同条款的70%,其余工程款待办理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另5%作为质保金,待各项质保期满并达到要求后支付与承包方;6.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案涉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但不承担保修金利息。2017年9月20日,被告白坪小学向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请示工程量变更:1.新增房屋吊顶340平方米;2.男女生宿舍走道内墙1100平方米做真石漆,在相应的变更审批表上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武胜县发展和改革局、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字盖章。2018年1月13日,被告白坪小学对案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盖章。
2019年11月4日,被告白坪小学委托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审计并出具了《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1614767元,原、被告对该审核总价签字盖章。2020年1月19日,被告白坪小学的主管部门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委托四川佳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复审出具了《结算审查报告书》,审定金额为1574181元,原、被告在结算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2021年5月25日,武胜县财政局出具《关于武胜县白坪乡白坪小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的结算评审意见书》(武财结评〔2021〕28号),载明财政结算评审金额为1303408元。
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告白坪小学向原告万方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二、被告白坪小学欠付原告万方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白坪小学辩称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故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应当以财政评审金额1303408元为准。本院认为,一是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合同约定的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并非财政局的内部评审,社会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可以作为最终结算价;二是关于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确定,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9日在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佳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两份结算审核报告上均有原、被告及审核部门签字盖章,故该两份竣工结算报告可以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三是四川佳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查报告书》在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结算审计报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在《结算审查报告书》上签字盖章,视为原、被告双方对结算价格进行了修正;四是武胜县财政局出具《关于武胜县白坪乡白坪小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的结算评审意见书》(武财结评〔2021〕28号)载明的财政结算评审金额1303408元并未得到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且武胜县财政局作为案涉工程的财政拨款单位,其进行评审是行使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该监管评审结果并不对原、被告双方产生约束力,故本院对被告白坪小学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1574181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白坪小学辩称案涉工程价款没有确定金额和约定支付时间,故不应当产生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一是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1574181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234500元,剩余工程款数额为339681元;二是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其余工程款待办理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另5%作为质保金,”故被告白坪小学应当在审计后即2020年1月19日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万方公司,但是双方并未明确具体的支付日期,故本院对于被告白坪小学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期限不明确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三是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一年、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8年2月5日,故包含在剩余工程款内的质保金已经达到退还期限和条件;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告万方公司并未举示出起诉前向被告白坪小学催收剩余工程款的证据;故本院酌定资金占用利息以剩余工程款339681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即2021年10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针对原告万方公司要求被告白坪小学支付剩余工程款33968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万方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对于立案后的资金占用利息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其余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胜县白坪小学校给付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396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39681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计3198元,由被告武胜县白坪小学校负担(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198元,待执行时由被告武胜县白坪小学校一并支付给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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