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6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802行初74号
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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