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5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民终3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行,男,***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登封市法律事务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豫龙之春2号楼2楼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5831391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上诉人*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银行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7元,减半收取计5138.5元,由王银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邢智慧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