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360号
原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豫龙之春2号楼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洧水路中段北侧(炎黄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96元,减半收取51698元,由原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