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长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4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豫龙之春2号楼2楼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盈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荥阳市,本案应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罗长富未予答辩。
经查,罗长富起诉称,2016年2月,原告到宝盈公司承包的南湖御景项目部工地打工,包工头为***。2016年3月1日,原告在工作中摔倒在搅拌机的上料口沿上,后经154医院检查发现原告第49肋骨腋前段骨折,遂要求***支付治疗费用,遭其拒绝,原告无奈举债住院治疗,花费治疗费用5733元。原告在工作中摔伤,被告应予赔偿。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暂定9659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贤山村,属于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贤山村,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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