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3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0412号
原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董家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6元,减半收取24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38元,由原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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