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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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财保333号
申请人: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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