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1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2913号
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孟建,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邹平县。
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计2248.5元,由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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